(A) 存在以下情况的董事不具有“独立性”:(i) 公司董事会明确认定董事与公司存在重大关系(直接关系或担任与公司存在关系的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职员);(ii) 董事目前或在过去三年内曾经受聘于公司或其分支机构;(iii) 董事的直系亲属目前或在过去三年内曾经受聘于公司担任高管;(iv) 董事或其直系亲属在过去三年内有任何 12 个月领取的直接薪酬超过 120,000 美元(不含董事和董事会委员会费用以及养老金或其他形式的与其在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连续担任董事无关的递延薪酬),但直系亲属在公司担任员工(而非高管)期间领取的薪酬不构成本第 (iv) 款规定的判断董事独立性的依据;(v) 董事或其直系亲属目前担任公司内部或外部审计师的合伙人;(vi) 董事目前担任此类审计事务所的员工;(vii) 董事的直系亲属目前担任此类审计事务所的员工且亲自参与公司的审计;(viii) 董事或其直系亲属在过去三年内曾担任此类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现已不再担任)并且在此期间亲自参与公司的审计;(ix) 公司高管目前或在过去三年内曾在同期聘用董事或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管的公司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任职;(x) 董事目前在与公司存在下文第 (B) 段描述的任何关系的公司或免税机构担任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目前在此类公司或机构担任高管。
(B) 以下商业或慈善关系属于可能削弱董事独立性的重大关系:(i) 董事目前在过去三个财年内因产品或服务向公司付款或从公司收款超过100万美元或公司合并总收入的 2%(以较高者为准)的另一家公司担任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目前在该公司担任高管;或 (ii) 董事目前在免税机构担任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目前在该机构担任高管,且公司向该机构提供的慈善捐款累计超过 100 万美元或机构合并总收入的 2%。(根据公司配套捐赠计划提供的慈善捐赠的“配套”金额不计入此处规定的公司捐款金额。)董事会将每年审查董事的所有商业和慈善关系。
(C) 除第 (A) 段和第 (B) 段描述的关系类型外,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关系并且因此不具有独立性的判断将由满足上文规定准则的董事出于善于作出。
(D) 本准则中使用的“直系亲属”一词包括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女婿、儿媳、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与个人同居一室的任何人(不含佣人)。
(E) 本准则中使用的“高管”一词与 1934 年版《证券交易法》第 16a-1(f) 条规定的“高级职员”含义相同。